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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每年选择部分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向上一级纪委全会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并接受评议。

  第三十三条 省委巡视组应将被巡视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纳入巡视内容。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民主评议和第三方评价机制,听取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管理和服务对象等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并组织实施影响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追究集体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前款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有的直接领导责任。

  前款所称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分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有的次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处理。

  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组织处理包括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七条 领导班子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同时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执行,未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度计划、未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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