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或个人的评审工作;
(三)不得向申报企业提供有偿或无偿的咨询服务;
(四)不得收受申报企业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五)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的信息。
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评委会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员资格的处分。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由评委会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情况发生后30天内书面报告评委办:
(一)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二)国家、行业、省、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有较大质量责任投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的;
(四)当年出现亏损的。
第二十六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每年二月底前应向评委办书面报告上年度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评委办应对获奖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获奖企业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发生第二十五条情形之一的或者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其他严重问题的,评委办应组织调查,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出现第二十四、第二十七条情况被撤销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在五年内不得申报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九条 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四年。获奖企业在有效期内不得再度申报,超过有效期的可提出复评申请。复评企业不受名额限制,视情可简化评审程序。经复评通过的,颁发奖牌和证书,不发奖金。
第三十条 县监察部门会同评审会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由评审会组织推荐企业和个人申报市、省政府质量奖。未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个人,不得申报上一级政府质量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