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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查。依据申报条件和要求,评委办对企业或个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真实性进行资格审查。材料不完整、条件不符合或弄虚作假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退回材料的,当年不得补报。

  (二)材料评审。评委办组织有关评审组对具备资格的申报企业或个人提交的申请书、自评报告等材料进行评审,对符合要求的,向评审会提出对其现场评审。

  (三)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名单经评委办确认后,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依照评定标准评审后,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交企业签署意见。评审结束后,现场评审报告报送评委办。

  (四)综合评价。评委办对材料评审报告、用户评价报告、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以现场评审得分从高至低为序,提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和个人候选名单。

  (五)评议公示。评委办提交的候选名单经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企业和个人名单,通过媒体予以公示。

  (六)审定批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奖名单,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公布表彰。经县政府决定批准后,以县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可以在营销活动中宣传,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和有效期。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新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与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传授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负责和承担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忠于职守,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评审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严格标准和程序,公正、真实、准确地参与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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