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查。依据申报条件和要求,评委办对企业或个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真实性进行资格审查。材料不完整、条件不符合或弄虚作假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退回材料的,当年不得补报。
(二)材料评审。评委办组织有关评审组对具备资格的申报企业或个人提交的申请书、自评报告等材料进行评审,对符合要求的,向评审会提出对其现场评审。
(三)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名单经评委办确认后,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依照评定标准评审后,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交企业签署意见。评审结束后,现场评审报告报送评委办。
(四)综合评价。评委办对材料评审报告、用户评价报告、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以现场评审得分从高至低为序,提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和个人候选名单。
(五)评议公示。评委办提交的候选名单经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企业和个人名单,通过媒体予以公示。
(六)审定批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奖名单,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公布表彰。经县政府决定批准后,以县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可以在营销活动中宣传,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和有效期。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新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与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传授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负责和承担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忠于职守,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评审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严格标准和程序,公正、真实、准确地参与评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