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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弘扬科学精神,勇于开拓创新,在提高产品质量、技术创新、工艺革新、培育与提升品牌、发展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提高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和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贡献卓著;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美德,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诚实劳动,作风严谨,廉洁奉公,赢得干部职工的赞誉和社会公认,受到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推荐;

  (六)在管理或其它特殊领域对质量工作作出卓越贡献。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政策的;

  (二)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三年国家、省、县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未完成年度节能降耗、污染减排目标责任书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近三年因重大质量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个人受到行政处分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政府质量奖(企业)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执行,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个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要求和相应分值,总分为1000分。政府质量奖(个人)评审标准总分为100分。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由评委办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企业)的评审得分应该在800分以上(含本数),政府质量奖(个人)的评审得分应该在80分以上(含本数),当年申请企业或个人未能达到评分标准的,奖项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在评审当年由评委办预先公告或发通知,告知本次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受理申报期限、评审时间及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 凡符合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撰写企业自评报告或个人先进事迹,同时提供经相关部门验证确认的证明材料,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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