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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评审员应经过评委办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可聘用。评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或相应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及相应专业能力,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

  (四)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登记注册的住所(集团公司指总部)在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含丽水经济开发区景宁民族工业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生产经营或服务三年以上;

  (二)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或其它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基本普及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教育培训,质量管理小组和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其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县内同行业前五名或省内同行业前十名;

  (四)开展质量兴企、质量兴业活动,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开发,促进规范化、标准化生产等方面成绩显著;

  (五)企业主要产品具有市级以上品牌(特殊行业除外),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十二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企业(含丽水经济开发区景宁民族工业园)或有关单位负责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二)熟悉《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组织或参与实施“名牌培育质量提升”工程或其他质量提升活动,在质量兴企、质量兴业、质量兴县工作中成绩显著;

  (三)掌握质量管理理论和专业技能,积极学习和推广应用卓越绩效评价、六西格玛等质量管理新技术、新方法,参与体系认证、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小组等质量活动,为单位或区域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作出了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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