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评委会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委办主任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人兼任,其他成员由评委办提出初步名单,报县政府审定公布。
第七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向县政府提请审定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和个人;
(四)邀请县监察部门参与政府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 评委办负责组织、协调政府质量奖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修)订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员标准及评定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编制、落实政府质量奖工作计划;
(三)受理企业和个人申报,对申报资料进行资格审查;
(四)组织调查、监督,申报或获奖企业和个人经营管理实绩、社会公德、社会责任及职业道德等;
(五)组建行业评审组对企业进行评审,监督考核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企业和个人名单;
(七)公示候选企业与个人名单,收集、整理、报告反馈信息;
(八)公告政府质量奖名单,树立企业和个人标杆,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和个人卓越绩效经验;
(九)指导、培育企业争创政府质量奖,承担获奖企业和个人的后续监管工作。
第九条 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县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行业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评委会和评审员人选。
第十条 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由评委办建立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评审组。各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