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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景政发〔2011〕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2011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质量强县建设,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和个人,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积极实施“以质取胜”战略,追求卓越绩效,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全面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景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质量奖是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县(含丽水经济开发区景宁民族工业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了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等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以及在质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为准绳,提高评定工作的公信度和有效性。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不超过3家,个人不超过3名。

  获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个人奖励1万元,奖励经费由县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政府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设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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