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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培育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1、用地标准
  属于一类总部企业对象的,可以提供100亩以下的办公用地和500亩以下的产业开发用地安排;
  属于二类总部企业对象的,可以提供80亩以下的办公用地和300亩以下的产业开发用地安排;
  属于三类总部企业对象的,可以提供60亩以下的办公用地和200亩以下的产业开发用地安排;
  属于四类总部企业对象的,可以提供40亩以下的办公用地和100亩以下的产业开发用地安排。
  2、用地投资支持
  总部企业对象入驻自建办公大楼或入驻后引入符合三亚产业政策的开发项目,其土地供给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提供,享受投资支持。政府给予总部办公大楼用地的投资支持按三亚市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额奖励;给予引入产业项目用地的投资支持分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总部企业对象分别按三亚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的60%、50%、40%和30%标准部分奖励。土地出让净收益以“招标、拍卖、挂牌”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成本费用(包括征地成本、用地报批成本费用、地租、土地大市政配套成本、计提应缴省市的各项资金等)后的净收益。
  对于确定为省级重点项目的投资项目,引入产业项目用地的投资支持在原投资支持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
  对于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在原投资支持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2%;对于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在原投资支持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5%。
  (二)税收奖励
  总部企业对象每年上缴的营业相关税收(不含在三亚投资及投资收益的相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以技术改造补贴等方式给予60%奖励支持。
  总部企业对象高管及驻三亚公司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每年在三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70%提取本地购房专项补助基金。购房专项补助基金由市财政局和总部企业对象驻地公司建立共管账户管理,专项用于本人在三亚的房屋的购租补助。
  (三)业务扶持
  市政府积极优化总部企业服务环境、建立总部经济协调促进机制、引导和支持总部经济拓展市场空间,对总部企业对象核心业务在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范围内由市政府按一事一议确定不超过两年的扶持。
  在我市设立总部的企业,不论企业性质,在注册登记和建设过程中涉及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在企业按相关规定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费用后,按缴纳费用额予以全额奖励。
  三、总部企业对象优惠政策的享受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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