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培育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府〔2011〕1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培育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三亚市培育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
总部经济发展程度已成为国际化城市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充分利用我市拥有的良好区位条件、投资环境、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适应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产业布局,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确保地方可持续发展,现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扶持对象
(一)资格认定
在三亚进行工商和税务注册的各类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总部以及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职能性总部对象(不包括政策性国有企业),该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汇缴在三亚市。
(二)等级划定
经认定为入驻我市的总部企业对象,我市根据该企业产值和地方所得税收标准划分总部企业对象等级:
每年承诺在三亚缴税地方所得税收(地方所得税收指按照现行中央、省、市三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地方全部税收剔除上划中央级税收后,按照省、市税收分成比例属于市级税收收入部分)5亿元以上或创造本地计税产值50亿元以上的,认定为一类总部企业对象;
每年承诺在三亚缴税地方所得税收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或创造本地计税产值在30亿元以上的,认定为二类总部企业对象;
每年承诺在三亚纳税地方所得税收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或创造本地计税产值在10亿元以上的,认定为三类总部企业对象;
每年承诺在三亚纳税地方所得税收0.5亿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创造本地计税产值在5亿元以上的,认定为四类总部企业对象。
二、扶持内容
(一)土地供给的标准及用地投资支持
经认定为入驻我市的总部企业对象,可根据总部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及项目产能性质、产业类型并结合城市功能产业布局分类、分区提供开发用地安排及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