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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行市场经营准入制度的通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行市场经营准入制度的通知
(晃政办发〔2008〕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经县人民政府第四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县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并实行县外烟花爆竹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烟花爆竹产品的采购、批发、配送业务,只能由依法设立的批发公司经营,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从县烟花爆竹批发公司采购烟花爆竹,且由批发公司专车配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到生产厂家自行采购烟花爆竹。禁止零售户无证销售烟花爆竹。

  二、实行检封标识。所有批发、零售的烟花爆竹,必须加贴县安监局监制的烟花爆竹经营检封标识(即销售贴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无经营检封标识的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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