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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重点工程税收管理及道路车辆税收协控联管的通知

  3、从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负责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县道路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办公室提供“交强险”销售信息。
  4、从事客运业务的客运公司、公交公司、的士公司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合同法》规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认真履行代征义务。负责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县道路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办公室提供“承包”、“承租”、“挂靠”车辆明细清单和《个车营运收入核算表》。

  (二)建立道路车辆税收协控联管制度
  1、从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环节,严格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收代缴应税车辆车船税。
  2、严格执行“先税后检”制度。县公安交警大队在车辆年检环节,对未持有地税部门开具《完税(免税)证明单》的车辆,一律不予车辆年检和核发有关证件;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在《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证环节,对未持有地税部门开具《完税(免税)证明单》的车辆,一律不予审验《道路运输证》。
  (三)规范道路车辆税收征管秩序
  1、所有营运车辆,统一办理地税登记,并全部纳入电脑管理。
  2、对从事货运、客运业务且财务不健全的企业及个体经营、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挂靠经营的道路车辆统一应纳税定额征收标准。
  3、从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环节,应代收代缴而未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由地税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代收代缴义务人处以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从事客运业务的客运公司、公交公司、的士公司、货运公司不履行代征义务、未征或少征应代征税款、不按期缴纳代征税款的,严格按代征协议追究责任。

  五、强化考核督查,实施过错追究

  县社会综合治税考核督查领导小组,负责每半年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巡回检查,协调相关事宜,通报过错责任情况。
  (一)县政府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纳入对发改、国土、房产、建设等单位的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县政府将道路车辆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纳入对县公安交警大队、公路运输管理所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三)重点工程协税护税及管理工作纳入发改、国土、房产、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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