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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重点工程税收管理及道路车辆税收协控联管的通知


  (六)重点工程指挥部负责向当地地税部门提供重点工程项目中标施工企业详实的信息资料。负责协调重点工程税收的征收入库。

  (七)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按照税法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进行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自觉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接受地税机关的日常管理和地税检查。

  (八)县地税部门要明确重点工程税收专门管理机构及人员,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的税收管理和地税检查工作。积极开展上门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加强纳税服务。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立重点工程项目绿色通道,开展“一站式”、“一窗式”服务,提高办税效率。要主动与发改、建设、财政、国土、审计等有关部门以及其他项目管理单位协调,建立联系制度,切实做好重点工程税收的管理。

  (九)重点工程纳税人或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地税机关的日常管理和地税检查,未按规定办理地税登记(扣缴税款登记)或报验登记、报送纳税资料、进行纳税申报以及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扰地税机关的依法检查的,地税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予以处罚。

  (十)重点工程的纳税人或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凭合法有效发票结算(预付、预收)工程款项、材料款项和其他款项,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征管法实施细则》,处未缴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按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税收流失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至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道路车辆税收协控联管

  道路车辆税收是指对我县范围内各类道路车辆应征的车船税,营运道路车辆应征的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及个人所得税。

  (一)加强部门配合,确保信息共享

  道路车辆税收按照“政府主导、地税主管、部门协控、先税后检、过错追究”的原则,实施协控联管。地税部门与公安交警、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在时机成熟的条件下,实施计算机网络连接。公安交警、公路运输管理、保险、道路运输企业等部门要确定专人按以下要求如实提供给地税部门:
  1、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县道路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办公室提供分类道路车辆登记信息和增减变更信息。
  2、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负责在每年的7月10日前向县道路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办公室提供《道路运输证》发放信息、年度审验信息和增减变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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