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未按“先税后证”、“验票付款”规定、造成税款流失的单位,要全额赔补,足额上交财政。地税部门根据《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对造成税款流失的单位处未缴或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5、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及时提供房地产转让变更等信息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凡故意刁难,不配合的,不按要求提供信息资料的单位,将由地税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重点工程税收管理
重点工程是指在我县境内列入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纳入重点工程管理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交通通信建设工程、城市及市政建设工程、农林水利建设工程、铁路电力建设工程等。涉及的税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等。
涉及重点工程项目的各职能部门,要认真遵守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按照“领导负责、部门配合、信息共享、验票(地税监制发票)拨款、过错追究”原则,加强对重点工程的税收管理。
(一)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在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下达和重点建设项目审核批准后的15日内,向当地地税部门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县建设部门应在中标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后的15日内,向当地地税部门提供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单位及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信息资料;并凭县地税部门出具的《纳(免)税证明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三)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季向当地地税部门提供重点工程土地征用、出让信息;在土地整理、耕地开发中标施工单位承包、分包项目签订合同后30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详实信息资料。
(四)县审计部门应及时提供重点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后的造价结算资料信息。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
(五)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资金(含地方政府或民间配套资金以及地方政府担保和兜底融资,下同)在县境内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直接向财政部门结算的,每一笔工程款必须凭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地税发票支付;不直接向财政部门结算工程款,由财政部门向建设单位拨款时,按5.5%预留纳税保证金。负责及时向当地地税部门提供财政性资金的重点工程项目造价预算和结算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