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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重点工程税收管理及道路车辆税收协控联管的通知


  2、各相关职能部门在依法协助地税部门采集房地产行业涉税信息,除相关资料复印等必须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地税部门对获取的相关信息资料只能用于税收征管,并有责任按照相关部门要求予以保密。

  (二)采取先税后证,实行验票付款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或变更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时,在具备国土、房产部门相关资料的同时,还必须具备《新晃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单》(见附件4),以及出让方或销售方提供的房地产销售完税凭证和相关正式地税发票,按照“先税后证”的规定,严格审批手续。在办理权属证照后,应将上述税收结算证明单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否则一律不得办理有关权属变更手续及相关证书。

  2、政府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应当凭新晃侗族自治县地税局开具的正式地税发票,方能支付工程款。

  3、所有行政企事业性单位(含中央、省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单位)和其他相关建设单位,应当凭新晃侗族自治县地税局开具的正式地税发票,方能支付工程款。否则,视同白纸条不得入帐。

  4、施工单位购进各项建筑用设备、材料,必须凭设备及材料供应单位及经营者的销售发票或国税部门代开的统一发票入帐,否则按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预收工程款票据和房地产企业预收购房款票据,必须是地税部门监制,纳入地税监控管理的合法发票,否则按照《税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严格依法办事,强化工作责任

  1、国土资源、房产、建设、公安等职能部门应紧密配合地税机关,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要明确工作责任,简化办事程序,优化服务环境,提升服务水平。

  2、建设、房产部门对存在严重偷逃欠税问题且又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安施工企业,应依法及时提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降低直至取消其经营资质。对存在偷逃欠税问题的施工企业在申请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手续时,建设部门应积极配合地税部门督促其开展税收自查并依法缴纳税款。公安部门要结合私房出租清理整顿行动,为地税部门依法征管提供保障。

  3、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规范涉税执法行为,认真处理好工作合作与执法分工的关系,维护税收执法主体的严肃性、执行政策的统一性和执法程序的规范性。对随意减免、违规操作和不履行职责,导致管理失控,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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