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凡在我县范围内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划拨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的转让行为)、房地产开发、房产转让(包括二手房)、房屋租赁等环节及房屋建筑安装所涉及的各项税收(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征收标准详见附件3),统称房地产税收。按照“部门配合、信息共享、先税后证、以票控税、依法行政、过错追究”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
(一)加强部门配合,确保信息共享
1、地税机关和涉及建筑业、房地产业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计算机网络连接,并逐步形成一站式办结的对外工作模式。国土、房产、建设、发改等部门要确定专人将相关信息在每月10日前如实提供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应将采集的部门信息全部输入微机管理,及时整理、归集、比对,建立房地产税收管理综合信息库,运用到税收征管中。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需要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给地税部门,内容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级、价格等情况资料。对于通过征用或者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登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后,应及时将有关信息予以告知。
(2)发改部门在建设项目立项后,向地税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计划核准通知。
(3)建设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单位信息和住房容积率等信息,内容包括开发方名称、承建方名称、容积率、坐落地址、房屋建筑面积。对参与投标单位资格审定、工程项目验收后,向地税部门提供建设项目中标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信息。
(4)房产部门应向地税部门提供商品房开发、房屋预(销)售、房产转让、房地产分地段均价等相关的交易信息、产权登记信息及本县内存量房(包括二手房)权属变更登记清册。同时,每半年要定期公布房屋交易价格。
(5)房产、公安部门和社区应与地税部门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机制,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室内装饰装修、房屋租赁等相关信息。
(6)地税部门要与上述各职能部门搞好衔接,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定期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征管漏洞,及时催缴补缴税款,做到应收尽收,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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