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军队转业干部已领取住房补贴,本人或配偶又在地方参加集资建房的,按照房改政策规定,将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交单位住房资金专户,或按照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9月30日结束。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党办发〔2008〕12号)精神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将汇总表、相关材料以及自查自纠情况,以书面形式于9月20日前报地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监察局)。
第二阶段为重点抽查。从2008年10月1日开始至12月底完成。地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在各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单位集资建房方式、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建设成本、退房和补交房价等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县(市)和单位,组成联合工作检查组进行重点督导和清查。
第三阶段为汇总总结。地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地区规范清理情况进行汇总和总结,报地委和行署,并上报自治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组织每个干部职工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个人集资建房情况调查表(表一)》(以下简称《表一》),并将职工住房填报情况进行公示后,由职工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二)各单位将《表一》及相关资料统一报属地房改办进行审核,由房改办签署审核意见,并依据规定办理退房及补交房款手续。
(三)各单位依照房改办核算的住房补交金额,由各单位统一收取后上交各级财政部门的清理集资建房专户。
(四)各单位填写《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情况汇总表(表二)》(以下简称《表二》),签署清退结果,加盖公章,一并将《表一》、《表二》及个人补交房款凭证、退房证明和规范清理情况的书面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报各级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各县(市)对《表二》进行汇总,填报《县市规范清理集资建房情况汇总表(表三)》,并将《表三》和各县(市)规范清理工作情况的书面材料报送地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地区(直)单位将填报的《表一》、《表二》和规范清理工作情况的书面材料报送地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表一》报送地区监察局备案。
(七)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将地区地厅级干部填报的《表一》及个人补交房款凭证、退房证明报地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送地区监察局,由地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自治区监察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