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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8〕8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地区建设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哈密地区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哈密地区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
(地区建设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  2008年9月)

  为进一步规范地区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行为,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14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公正、透明的住房政策体系为支撑,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为准绳,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房改政策规定,认真清理纠正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集资建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地区集资建房工作健康发展。
  二、工作思路
  坚持公平正义原则,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坚持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相结合,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房改政策规定,对违规集资建房问题,发现一起,纠正一起。通过规范和清理纠正,切实解决好干部职工住房基本保障问题,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三、清理范围和对象
  (一)清理范围
  1. 地区和地区(直)行政事业单位;
  2. 县市和县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二)清理对象
  1. 重点是领导干部;
  2. 干部和职工。
  四、清理内容
  (一)已参加房改优惠购房,又参加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包括政府统一组织)的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二)已将房改房或集资建房交易转让,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三)原房改房拆迁,已领取拆迁补偿费或拆迁安置,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不包括将拆迁补偿费增值部分上缴单位,又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四)在原单位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又在异地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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