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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章 基金预算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依照国家政策、法规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基金预算执行分析和报告制度,认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应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预算执行情况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和健全养老保险基金对账和报表制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基金管理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基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季报表。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基金的收入、支出情况予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年度终了后,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对各地州市基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结余动用和基金上解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基金预算各项工作完成好的地州市予以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每年从预算内按照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算收入较上年度增长额的0.5%安排专项征缴经费。征缴经费主要用于对一线征缴人员的奖励和补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费不足。征缴经费的分配与各地扩面征缴、稽核清欠、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等工作实绩相挂钩,具体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 基金收入



  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下级上解收入。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包括正常收入、扩面收入、清理欠费收入、补缴费收入、预缴费收入等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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