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科学合理原则。编制基金预算应按照养老保险区级统筹的要求,认真客观地分析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收支变动因素,做出科学合理的收支预算,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并略有结余。
(四)专款专用原则。编制基金预算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项目、标准筹措各项基金收入和合理安排各项基金支出,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五)激励约束原则。预算内核定的收支缺口由自治区按比例给予补助,超预算的收支缺口自治区不予补助;预算内核定的收支结余按比例上解自治区,超预算的收支结余留存各地,坚持“一年一定、减收不增补、增收不减补”。
第五条 基金预算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基金预算的编制和下达
第六条 每个年度终了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下发的基金预算编制表式和工作要求,根据当地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基金预算草案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七条 基金预算由本级基金预算和各地基金预算组成。自治区基金预算由自治区本级和各地州市基金预算组成;各地州市基金预算由地州市本级和各县(市)基金预算组成。
第八条 基金预算编制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
(一)各地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将地州市本级和各县(市)上报的基金预算草案编制汇总,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在每年1月底前上报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二)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按照规定将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和各地州市上报的基金预算草案编制汇总,形成全区基金预算草案,在每年2月15日前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经自治区财政厅复核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三)全区基金预算草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每年3月底前下达各地州市执行。
第三章 基金预算的编制内容
第九条 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基金支出预算、基金收支结余(或缺口)核定、各地上解或自治区补助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