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8〕2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区级统筹制度,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收支平衡,增强基金支撑能力,加强基金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金预算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基金预算管理按照“区级预算、定额调剂、统一政策、逐步过渡”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对基金实行一级核算、两级调剂、三级管理。一级核算是指自治区对各地州市基金实行统一核算;两级调剂是指自治区和地州市各为一级调剂单位,自治区只对地州市进行调剂,地州市对县(市)进行调剂;三级管理是指基金的滚存结余分别留存在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对留存的基金结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基金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策性原则。编制基金预算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
(二)真实准确原则。基金各项收入、支出和结余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金预算要力求全面、准确、真实和完整地反映基金的收支情况,不得少报、瞒报或者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