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产业加工基地项目建设征用土地及农作物补偿办法》的通知
(晃政办发〔2008〕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林业产业加工基地项目建设征用土地及农作物补偿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十五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林业产业加工基地项目建设
征用土地及农作物补偿办法
为了实现林业产业规范化、经营集约化的目标,我县将在兴隆镇民主村火车站附近建立林业产业加工基地,根据县人民政府晃政办发〔2008〕16号印发的《320国道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林业产业加工基地有关问题特制定本方法。
一、征地补偿
第一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民(居民)应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不得阻挠征地工作。
第二条 自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和村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改变土地用途,发现有抢栽、抢种和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不予以补偿。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
第四条 征用土地按照征用前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五条 拆迁范围内的“三杆”(供电、广电、通讯),由产权单位自行拆迁。
第六条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按《湖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暂行办法》执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二、奖励与处罚
第七条 服从统一征地,在限期内按协议约定时间腾出空地的被征地积极协助征用单位工作的农户每户给予500元奖励;按约定时间迁坟的奖励个人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