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程》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日内在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或政府公报上公开。其他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上公开。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级政府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
其他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二十四条 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信息的政府机关提出。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向其提供下列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申请:
(一)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但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的新技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向政府机关提交申请。
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收到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时,应当即时送达受理回执,并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