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实行门诊统筹后,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安排专人承担本医疗机构门诊费用补偿的结报工作,门诊补偿必须在农合系统中依据医生所开处方据实录入明细,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由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凭据进行初审后按明细录入农合系统中,并由乡级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向县合管办申请结算。门诊费用补偿结算时间段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各定点医疗机构凭统计汇总表(分乡镇并与农合系统中数据相吻合)、医药费发票、处方(结算联)与住院补偿一起向县合管办申请结算,县合管办复审后,将审核金额拨付至各定点医疗机构,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金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领取。门诊医药费用补偿登记表、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留存定点医疗机构存档备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门诊统筹定点资格的管理。采取医疗机构自愿申报、县合管办考核评估、县卫生局审批发证的办法,确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统筹定点资格。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申请由乡级医疗机构初审后与本院一并上报县合管办进行考核评估,合格后报县卫生局审批发证。医疗机构在申请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时,必须用文字形式报送前一年度门诊费用总额、就诊人次、门诊次均费用等情况,并呈交有权利、责任和义务,落实优化服务和费用控制措施,确定违反承诺的制约措施的合作医疗机构服务承诺书一式两份。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从业人员具有执业医师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或者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3.房屋和设备符合《湖南省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要求;
4.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
5.承诺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服从乡(镇)卫生院行政业务管理;
6.药品实行集中配送和限价销售;
7、具备信息化手段,确保补偿资料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将门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常用药品的价格等信息张贴公开,每月公示农民在本院获得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的情况,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合作医疗补偿的公开、公正、公平。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合农民的正常就医和报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