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凡符合《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修订版)》、《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的门诊费用均可以按补偿比例进行补偿。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实行药品、材料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规定药品、材料价格,限价销售,确保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同质同价。药品、材料的差价率要控制在物价部门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十二条 参合农民按照第四条要求在县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坚持“先验证,后补偿”的原则。就诊时医生需开具合作医疗专用处方(一式二联)、医药费用发票,及时录入农合系统并对参合病人进行即付即补,填写合作医疗门诊医药费用补偿登记表。参合病人在得到门诊补偿后由参合病人或其家属在门诊医药费用补偿登记表上签字。参合病人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所发生的费用在三天内未进行补偿的,以后将不再进行补偿,否则视为造假。
第十三条 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参合农民因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所发生的费用,补偿比例为25%;外出务工、经商、上学参合农民因病在县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所发生的费用由患者先自付,凭门诊病历、医药费发票、处方原件或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在当年12月31日前按20%的比例补偿。年度以户为单位普通门诊费用补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户自筹资金额的100%(封顶线)。
第十四条 特殊疾病门诊中,恶性肿瘤放化疗和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只在门诊就医的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按40%的比例进行补偿,个人年度内获得的门诊补偿金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重症慢性病门诊的补偿按《新晃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症、慢性病患者门诊医药费用补助暂行办法》(县合管委发[2007]3号)文件执行。本户年度内如有人享受了特殊门诊、重症慢性病门诊补偿的,不再享受普通门诊补偿,已补偿的,从特殊门诊、重症慢性病门诊补偿中扣除。
第十五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门诊合作医疗补偿专账,实行计算机管理,做到门诊医药费用补偿登记表(有病人或家属签字)、合作医疗证、医药费发票、处方、门诊医药费用补偿台账五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