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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需按照医疗服务规范要求,书写门诊病历,做好门诊登记,为患者提供质优、价廉、高水平的医疗服务。

  第七条 医务人员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引导农民合理就医。严禁开大处方、乱检查、乱用药。慢性病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普通门诊处方、急诊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经门诊治疗三天仍不能明确诊断或病情无好转者,应转住院或转上级医院治疗。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门诊统筹补助范围:

  (一)非外出务工、经商、上学参合患者在县外的医疗机构(除特殊门诊、重症慢性病患者)或本县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

  (二)外出务工、经商、上学的参合患者在县外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

  (三)在县内外药店所发生的费用;

  (四)《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修订版)》、《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外的费用;

  (五)与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等诊疗及药品费用;

  (六)村级卫生室所发生的仪器检查费用;

  (七)计划生育节育手术、计划免疫疫苗接种、专项传染病(如肺结核)和地方病查治等已经纳入财政补助的项目所产生的费用;

  (八)违反法律法规所发生的费用;

  (九)经调查审核属舞弊行为的医药费用。

第三章 门诊统筹基金管理、补偿及结算

  第九条 门诊统筹基金使用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据实分月报帐制。采取以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单元,以乡管村的门诊费用总额控制使用形式,实行“总额控制、超支不补、结余指标滚存留用”的管理办法,对病人实行“按比例补偿封顶”的方式进行补偿。一年的定额确定后,以“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的方式分解到乡(镇)接月进行支付,超支暂不予拨付,结余指标留在后期报销中使用,各乡(镇)不得将门诊统筹费用指标分解到村。

  第十条 门诊统筹基金以乡(镇)为单元按参合人数年度人均15元控制到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超支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按门诊服务量分摊,结余转入本乡(镇)下年度使用;按人均1元作为门诊统筹风险基金,用于门诊统筹基金的风险调节;按人均4元作为全县特殊门诊、重症慢性病门诊的补偿,结余转入门诊统筹风险基金,超支从门诊统筹风险基金中支付。各乡(镇)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有结余的,经上报县合管办同意后,以乡(镇)为单元对参合农民在参合年度内未获得住院和门诊统筹补偿的,以家庭为单位安排一人次进行健康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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