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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行署办公室移动存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行署办公室移动存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9〕132号)


各科室:
  为规范行署办公室移动存储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落实保密措施,确保行署办公室移动存储设备及网络信息安全,现将《行署办公室移动存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行署办公室移动存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移动存储设备的使用,加强信息保密管理,落实保密措施,根据相关保密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移动存储设备是指移动硬盘、U盘、光盘、存储卡等介质。计算机和便携式电脑具备存储功能也是移动存储设备。
  第二条 根据移动存储设备的使用范围,分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以下简称涉密用U盘)、非涉密办公用移动存储设备(以下简称办公用U盘)和上互联网用移动存储设备(以下简称上网用U盘)。
  计算机和便携式电脑分涉密计算机(以下简称涉密用机)、非涉密办公用机(以下简称办公用机)和上互联网计算机(以下简称上网用机)。
  第三条 移动存储设备配备坚持使用本国产品原则,按照移动存储设备的使用范围,遵照“统一采购,统一登记,统一分类编号,明确标识,专人管理”的要求,由行办保密小组统一登记备案,统一标识,指定专人管理。
  第四条 移动存储设备的使用,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专人专用,不得转借和挪做他用。
  第五条 使用涉密用U盘和涉密用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涉密U盘只能在涉密用机上使用,严禁在办公用机和上网用机使用,要专盘专用,不得外借;
  (二)外来涉密U盘不得直接在涉密用机上使用,经在中转机上查杀病毒后,再将内容复制到本单位涉密介质上使用;
  (三)涉密用机必须设开机口令,长度大于等于10个字符,定期更换,不得安装无关软件;任何情况不得与互联网连接;
  (四)严禁在涉密用机与办公用机之间、涉密用机与上网机之间交叉使用任何存储介质。确需在两者之间拷贝数据时,可使用光盘形式传输数据,且传输数据只进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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