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地区无线电通信管理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9〕13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今年以来,为维护地区稳定,应对突发事件,保障通信联络畅通,部分单位购置了使用灵活机动、简便易行的无线电对讲机(包括车载电台)。由于没有统一购置使用,各自为政,也无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擅自设置使用未经国家规划指配的频率,造成了无线电有害干扰,影响了正常的通信秩序。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无〔2009〕134号文件,规范无线电频率、台站的设置和使用,维护地区空中电波秩序,确保在突出事件发生时应急通信联络畅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凡在地区辖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无线电管理部门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无线电管理部门要特事特办,提供无偿服务。对已购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所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频率规划、有型号核准的,给予补办设台手续;设备不符合频率规划或无型号核准的,更换设备后补办设台手续。对无设台手续,擅自使用无电线设备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