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麻政发[2008]9号)
依照《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研究决定,下列2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规范性文件废止后,各级各部门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作为管理依据的,一律无效。
本决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OO八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废止规范性文件
目录
1、
麻阳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办法(县政府令第1号)
2、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残疾人实施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县政府令第2号)
3、
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暂行办法(县政府令第5号)
4、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和股份合作制经济的若干暂行规定(县政府令第6号)
5、
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县政府令第7号)
6、
麻阳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暂行办法(县政府令第11号)
7、
麻阳苗族自治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县政府令12号)
8、
麻阳苗族自治县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县政府令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