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宣布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
(麻政函[2008]89号)
依照《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研究决定,下列5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各级各部门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作为管理依据的,一律无效。
本公告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OO八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
规范性文件目录
1、
麻阳苗族自治县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县政府令第3号)
2、
麻阳苗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县政府令第4号)
3、
麻阳苗族自治县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县政府令第8号)
4、
麻阳苗族自治县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县政府令第9号)
5、
麻阳苗族自治县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办法(县政府令第10号)
6、
麻阳苗族自治县统计管理办法(县政府令第13号)
7、
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县政府令第14号)
8、
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县政府令第16号)
9、
麻阳苗族自治县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县政府令第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