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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麻政函[2008]91号)


  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研究决定,下列9件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予重新公布。重新公布后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公告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OO八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新公布
  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切实加强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的通告(麻政通[2002]2号)

  2、关于免费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的通告(麻政函[2003]3号)

  3、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麻政函[200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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