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规定在城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按照禁放责任制的规定对责任单位予以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批准,午间或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卫生医疗区使用打桩机、打夯机、搅拌机、振荡器、电锯等产生噪声污染设备作业的;
(二)在城区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音响设备,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工作或休息且不听劝阻的。
第六十五条 盗窃、损坏各类市政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予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擅自设立机动车修理、车辆冲洗、废旧物品收购站(点),依法应当取缔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六十八条 侮辱、殴打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对城市管理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热情服务。对在城市管理失职、渎职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要提高执法水平,做到秉公办事,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