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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试行办法


  (十)损害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50元、单位处500元罚款;

  (十一)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不作遮挡,建筑材料堆放在护栏围墙外,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竣工后不清理和平整场地而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对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在城区街道或公共场所焚烧落叶、杂物、皮革、沥青等有害有毒杂物的,对违法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散污染路面的,按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500元,非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200元予以罚款;

  (十四)畜力车不配备粪兜进县城营运,未用封闭装置运输家禽家畜过街致使粪便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五)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六)向城区水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河道两岸、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处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九)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门面招牌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出店占道经营,或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进行宣传、促销、咨询、募捐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违反规定,在城区道路上和公共场所放养家禽家畜的(含犬只),责令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五十九条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交通封闭式管理规定,在城区道路上随意停车和招揽旅客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城市出租汽车在营运途中不打表计程、拒载和擅自涨价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城区从事载客营运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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