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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试行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城区进行货物装卸的,必须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进行,不得堵塞交通。

  第五十二条 行人行经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从人行横道上通行,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路段时,应当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五十三条 公路客运车辆应当在城区指定的客运站点上下旅客,严禁在城区随意停车和沿街揽客。

  第五十四条 城市公交车必须遵守定点定时发车和到站停靠规定,严禁随意停车和上下旅客。城市出租汽车在营运途中必须打表计程,不得拒载和擅自涨价。禁止未取得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的车辆在城区从事载客营运活动。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和碎玻璃等废弃物的,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倾倒、抛洒或堆放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和乱泼污水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在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及树木上乱贴、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乱悬挂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五)对在城区主次干道及两侧人行道占道经营的流动摊点处20元罚款;乱堆乱放拖把、扫帚、垃圾桶、潲水桶处10元罚款;乱堆乱放木材、沙石、旧货、杂物、旧轮胎、门窗、砖瓦、建筑垃圾的,处50元罚款;

  (六)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运输建筑渣土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对建筑渣土运输者处1000元罚款;

  (七)违法搭建雨阳伞、遮阳棚、摊棚及其他临时设施的,除责令其拆除外,并处50元罚款;

  (八)在道路两侧乱牵绳索、乱挂衣物的,处10元罚款;擅自悬挂商业性横幅、标语及广告的,处50元罚款;

  (九)在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设置、张贴广告的,除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外,并限期拆除;擅自在城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的,处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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