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在城区不准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高噪声设备。临街门店的音响设备音量不得超过60分贝。歌舞厅、酒吧等经营场所的音响设备在晚间十一点以后音量不得超过45分贝,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四十二条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所排放的油烟不能对附近居民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十三条 严禁向锦江河、尧里河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及其他影响水体质量的污染物,或者在锦江河、尧里河的两岸、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
第七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四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树种选择,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县园林绿化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或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严禁破坏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水系和植被。
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建设工程的绿化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对无绿化规划和不符合园林绿化技术规范要求的工程,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验收。
第四十六条 县园林绿化机构应当加强城市公共绿地保护。禁止在县城规划区域内的绿地上摆摊设点或从事其他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绿地和绿化设施的活动。
因特殊建设需要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审批。砍伐城市树木或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县园林绿化机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偿措施。
第四十七条 城市公共绿地、风景园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绿化带以及单位防护绿地、庭院绿地、附属绿地、苗圃、花圃、草圃、居民区绿地等绿化,应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养护。单位和个人进行绿化应当接受县园林绿化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八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四十八条 在城区划分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在没有划分的道路上,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城区内应当限速行驶,主动礼让行人,做到车容整洁,证、牌齐全,不得超过规定时速行驶、逆向行驶和不按规定超车、调头;不得违反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或违反禁令标志、标线通行。禁止在城区内鸣高音喇叭。严禁废气排放超标准的车辆在城区内行驶。
第五十条 县公安交警部门应设置好城区内的交通标志、标线,规范交通秩序。各类车辆必须在公安交警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划定的停车地点和停车泊位内停放,二轮摩托车和自行车一律停放到人行道停车泊位内,严禁乱停乱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