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城区街道、车站、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河道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严禁乱倒乱抛各种垃圾、果皮、烟头、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等废弃物,严禁随地吐痰、大小便。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环卫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严禁乱泼污水和高楼抛物。

  第二十五条 城区所有单位、门店及住户,应及时向环卫责任承包单位交纳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临街门店及住户和规划定点的商业摊点,早、夜市摊点、冷饮摊点必须自备垃圾容器,并对周围环境卫生负责清理,由环卫机构定时收集。

  单位、家属院、餐馆、宾馆及商场必须在院内设垃圾池(箱),可委托环卫机构有偿代运。

  第二十七条 城区主要街道、公园、广场等主要公共场所实行全日保洁;城区内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大力推行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八条 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应当按照规划设置果皮箱、垃圾箱、中转站等环卫设施。公共厕所应布局合理,达到水冲式标准,粪便排入三格化粪池,严禁直排。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有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或改建办公、营业、居住用房时必须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标准建设三格式化粪池,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预算,实行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第二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环卫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第三十条 从事餐馆服务业,必须有固定场所,有合法手续,有卫生保障措施,实行前厅后灶,禁止店外经营。

  第三十一条 禁止各种车辆的司乘人员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进城畜力车辆要配备粪便兜与清扫工具,对撒落的粪便、草料应及时清除。

  货运车辆运输液体或散装货物的,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露、遗撒。禁止在城区道路上和公共场所放养家禽、家畜。

  犬只一律实行圈养或栓养并定期到畜牧防疫、检疫机构进行免疫、检疫。主次街道及公共场所的流浪犬一律实行捕杀。

  第三十二条 除腊月二十八至正月初六期间外,城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章 市政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开挖或占用城区的主次干道、区间道路及街巷道路,确保道路畅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