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施工工地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夜间22时至次日6时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门面标牌、灯饰、商业橱窗、招贴栏、报栏、画廊、标识牌等规范制作标准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发布。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取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许可和工商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的要求制作,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七条 设置标牌、灯饰、商业橱窗、户外广告、招贴栏、报栏、画廊、标识牌等应造型美观,内容健康,安全牢固,规格、色彩与街景相协调。设置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刷新,保持完好,整齐美观。过时、过期或破损影响市容的,设置人应更新或拆除。
第十八条 门面标牌、灯饰、商业橱窗、户外广告、招贴栏、报栏、画廊、标识牌等面向社会公众的用字必须规范,不得有残缺字、错字、别字。禁止在沿街门面、墙体上直接书写店名、单位名称、经营商品种类等文字。
第十九条 城区主干道、次干道、广场、主要出入口设置的户外广告,应以霓虹灯、灯箱、射灯等形式进行设计、安装,商业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
临街单位、门店的门面标牌应以霓虹灯、灯箱、射灯等形式进行设计、安装,商业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
拟建和正在建设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其灯饰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临街灯饰应当与路灯同步开启,开关时间根据季节确定。重大节庆活动应当延时关闭。
第二十一条 合理规划木材加工、金属门窗预制加工、废旧物品回收、车辆维修和清洗、钢筋水泥等行业的经营场所。在县城主次街道临街门面从事木材加工、金属门窗等预制加工、废旧物品回收、车辆维修和清洗、钢筋水泥经营的,应迁移到指定地点经营。
在城区经营前款规定的行业,其选址应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审定,有关部门凭城管执法部门的选址证明书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富州南路、富州北路、建设北路的集日经营摊点一律进入滨河路小商品市场进行经营,严禁以路为市,占道经营。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城环境卫生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有偿服务的原则,分别由相关单位落实管理责任。县环卫机构负责城区主次街道、桥梁及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及城区生活垃圾的清运和处理等工作;单位、个人(商家、店家)门前人行道及院内卫生由本单位或个人负责;单位家属楼、开发商承建的商品楼房、小区,分别由本单位或开发商以及物业公司建设配套的环卫设施,并负责管理;背街小巷、“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由高村镇组织社区居委会及相关村委会负责;城东新区、各建设小区在未移交前的环境卫生由负责开发管理单位负责;车站、停车场、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由施工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