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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试行办法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主要使用性质;不得改变建筑物的外形立面。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条 城区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必须保持外形整洁、美观。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单位和个人在临街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新开门窗、装饰门面、封闭阳台、搭建雨棚等,应事先将施工方案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审查,不得影响市容。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实行“门前四包”责任制,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包市容。

  (一)包卫生:门前人行道整洁卫生,无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石块、砖头、污水、淤泥、杂物、粪便等。临街两侧无晾晒衣物、阳台不外露破烂杂物;

  (二)包绿化:门前行道树、花坛绿化无损坏、缺株和践踏等;

  (三)包秩序:门前自行车、摩托车在划线内停放,排放整齐。无其它机动车辆占道停放。门前无摊点和店外经营及乱挖、乱堆、乱建等;

  (四)包环境:墙壁门窗及各类设施整洁美观,无乱牵乱挂、乱贴小广告、喷字涂写等。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门前四包”责任制进行监督检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按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报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一)在城区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

  (二)在城区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

  (三)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四)经营性的宣传、咨询、演出等活动。

  第十三条 临街门店必须保持店容店貌整洁美观,店堂招牌及用字规范,无缺字、漏字现象,按街区、建筑风格统一标准,并不得店外经营、占道经营和搭棚伸檐进行经营。

  第十四条 城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

  (三)渣土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车辆运输的渣土、液体、散装货物等,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严禁沿街沿路泄漏、遗撒,清运过程中要保持沿途路面整洁;车轮应进行冲洗,防止轮胎带泥上街;

  (四)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未经批准不得向城市排洪排污系统排放;

  (五)施工工地应当设置围墙、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围墙、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得堆料弃料或施工作业;

  (六)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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