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28日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批准,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县长 张干太
二○○八年十月一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区积极参与、专业管理与群众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县公安、建设、商务、工商、环保、交通、卫生、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卫生城市活动,每月第一周的周五为“义务卫生日”。城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个体经营门店和全体市民都有参加清扫责任区域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活动的义务。
第二章 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 县城总体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分区详细规划等,一经依法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改变和妨碍规划的实施。县城市规划委员会代表县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审查,就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出让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必须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八条 城市建设严格实行“先规划后建设,建设依据规划”的原则进行。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管线工程等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经规划部门先行规划,并严格按审批的规划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如需更改,须报批准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