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组应全力指导、协助、督促煤矿企业搞好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停产整顿,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2 保险
煤矿发生事故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3 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重特大煤矿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凡不履行义务或借故不参加的,将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7.保障措施
7.1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装备保障
矿山救护队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地区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掌握本地区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矿山救护队要强化实战演练和按规程规定配备救援装备,熟悉掌握与之签订救护协议的煤矿的矿井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进行图纸交换,为煤矿开展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保证事故发生时能按时按质完成救援任务。
7.2 培训和演习
矿山救护队的主管部门对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帮助煤矿培训工人,提高煤矿工人自救互救能力。
矿山救护队每年至少组织二次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各煤矿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7.3 应急救援技术支持
根据事故性质和需要,抽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地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救护提供技术支持。
7.4 资金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煤矿企业承担, 按照《哈密地区煤矿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
8.危险目标的确定及危险性评估
8.1 危险目标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