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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失效]

  (5)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政府牵头,地区公安局、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相关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等参加,主要负责事故的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6)安全保障组。由地区公安局牵头,主要负责矿区的治安维护和道路交通畅通。
  (7)事故调查组: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南疆分局牵头,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8)抢险救灾技术组:由地、县(市)有关煤矿企业等部门技术人员或专家组组成,地区煤炭局技术负责人担任联络员。主要职责是:确定现场救援技术方案并及时上报指挥部决策;抢险救灾所需的物资目录;提供现场图纸等相关资料;保障指挥部与技术组的联系,传达、反馈信息。
  (9)对外信息发布组:由地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宣传部门、安全生产部门、新闻单位等组成。主要职责是:统一发布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宣传。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地区行署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地区安委会办公室。

3.预警预防机制

  3.1 煤矿事故预防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煤矿管理部门以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煤矿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加强对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或险情,应立即下达停产整顿通知,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整改,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3.2 事故报告
  煤矿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乡(镇)、县(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县(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核实情况,立即报告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902-2237082)。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煤矿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地区行署领导或负责此项工作的副秘书长报告。经行署领导批准以最快捷的方式,将事故的简明情况(包括发生事故的煤矿、时间、地点、伤亡人数、简要经过、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随后将事故的具体情况、发生事故的煤矿、时间、地点、县(市)域(县市、乡镇)、经济类型、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发生事故矿井安全评价等级、持证情况、简要经过、事故现场总人数、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处理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等以书面方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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