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哈密地区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的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程序,保证哈密地区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地实施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的蔓延和扩大,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哈密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哈密地区范围内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及需要地区行署处置的其他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地区行署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救援体制,煤矿事故现场施救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以发生地县(市)政府为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地、直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和搞好指导,必要时由地区行署直接组织指挥。煤矿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自救互救,安全抢救。事故发生初期,应积极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遇险人员沿避灾线路撤离,防止事故扩大。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救护人员的安全,严防抢救过程中发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