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少数民族学前和中小学双语教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8〕11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少数民族学前和中小学双语教学工作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第8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哈密地区少数民族学前和中小学双语教学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地区“双语”教学工作,确保少数民族教育质量的提高,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决定》(新党发〔2004〕2 号)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发〔2005〕28号)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学前和中小学“双语”教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08〕19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以少数民族“双语”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坚持“从小抓起,从教师抓起”的指导思想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区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努力构建各学段、各学科相互衔接的“双语”教育体系,促进农村与城市的“双语”教育工作协调发展,培养高素质的少数民族“民汉兼通”人才,为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二、教学模式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义务教育“双语”教学课程设置方案(试行)》(新教基〔2007〕50号)所要求的三种模式,从地区“双语”教学师资力量、办学条件等实际出发, 按照“因校制宜、分类实施”的原则,实施教学模式一,即:理科课程(小学数学、科学、信息技术,初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高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及外语,使用汉语授课,其他课程使用母语授课。随着地区“双语”教学工作的不断推进,各县(市)学校要积极推行教学模式二(民族语文用民语授课;音乐等课程中涉及民族传统音乐和传统文化的内容,可以用民语讲授。其他课程使用汉语授课)、模式三(全部课程使用汉语授课,开设民族语文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