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文件号
| 颁布日期
| 颁布单位
| 文件标题
| 修改或者停止执行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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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京文物[2000]370号
| 2000-8-3
| 市文物局、市财政局
| 关于印发《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一条中的“《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改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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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京文物[2001]247号
| 2001-5-28
| 市规划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市文物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关于在城市危改中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 通知中的“《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改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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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京文物[2002]271号
| 2002-4-23
| 市文物局
|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规定
| 规定中的“《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改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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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京文物[2002]276号
| 2002-4-23
| 市文物局
|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提交材料的有关规定
| 删除规定中的“《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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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京文物[2003]454号
| 2003-7-15
| 市文物局
|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的有关规定
| 删除规定中的“《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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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京文物[2003]456号
| 2003-7-15
| 市文物局
|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办理北京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的有关规定
| 规定中的“《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改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规定中的“批准的,如实填写《北京市变更文物建筑使用性质和使用权审批表》或者《北京市文物建筑出租审批表》,一式四份。”修改为:“经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
7
| 京文物[2003]457号
| 2003-7-15
| 市文物局
| 关于北京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的有关规定
| 名称修改为:“关于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 规定中的“《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改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规定最后增加一段:“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由市文物局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
8
| 京文物[2003]459号
| 2003-7-15
| 市文物局
|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申请市级、区县级和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原址重建的有关规定
| 名称修改为:“北京市文物局关于申请不可移动文物原址重建的有关规定” 删除规定中的“《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规定第二段修改为:“凡申请不可移动文物原址重建的部门,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规定最后一段修改为:“经审核材料符合规定受理的,属于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属于市级以下不可移动文物的,由我局报市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