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和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与成员的利益联结机制,处理好与成员的利益分配关系,把保护成员利益放在首位,加强紧密合作,谋求长远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正确处理好对内服务与对外经营的关系,为成员提供代购、代销、技术、信息等服务可只收取成本费用,销售农产品可与成员约定基本价格。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木、农机具、果树、茶树、桑树及其它地上附着物等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激活农村生产要素,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投资性收益。延伸农业产业链条,让农民从后续的贮运、包装、销售、加工等环节获得收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当年盈余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后,主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60%。
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市场(含超市)+合作社+农户”、“园区+合作社+农户”等经营模式。积极探索和推广“利益兜底”、“利润返还”、“收益分成”、“一地二主”、“大园区+小业主”、“六方合作+保险”、“一体化经营”等利益联结模式,实现经营模式多元化、利益联结模式紧密化,促进产业一体化发展,提高农民的参与率和受益面。
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合理分配当年盈余。同时,探索保底分红、按股分红、二次返利等多种利益分配形式,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成为农民的利益共同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七、强化政策扶持
一是专项资金扶持。加大公共财政扶持力度,有条件的区、县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并逐年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重点扶持一批经营规模大、运行机制新、产业基础牢、带动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获得省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农产品质量标志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大力支持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基地、构建营销体系、开展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贷款贴息等,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带动农民持续稳定增收。”
二是项目主体待遇。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特别是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应当优先安排给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申报实施主体参与产业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开发、水土保持、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测土配方施肥、病虫统防统治、以工代赈、扶贫等项目建设,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畜牧食品、扶贫、农业综合开发、供销等部门,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实施项目给予支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重点倾斜,并简化项目申报审批手续,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项目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