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讨论决定全市党的思想、组织、制度、作风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执政能力建设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
4.讨论决定全市民主法制建设、政法综治工作、宣传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等重大问题和工作部署。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定市管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等。
6.审议市管副处级以上机构(含副处级)的设置与变动,县(区)、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方案。
7.讨论需报请省委审批的人事事项。
8.讨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政府党组、市政协党组、市纪委、市法院党组、市检察院党组和淮安军分区党委提出的重大事项,并作出相应决定。
9.听取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市各直属单位党委和人民团体党组重要工作的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作出决定。
10.讨论决定以市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市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和市委领导同志代表市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审议以市委名义上报省委的重要文电。
11.负责召开市委全委会,提出议题建议并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全委会每年召开1-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市委全委扩大会议、常委扩大会议、市委工作会议和党的代表会议。
12.审定有关召开市党代表大会、市党代表会议、市委全委会及其他重要会议事项,检查会议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13.研究决定应由市委常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会议制度
1.每星期一为市委常委会工作日,用于召开市委常委会、市委中心组学习会或安排其他市委常委的集体活动。除特殊或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在其他时间安排市委常委会。
2.市委常委会会议由市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市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市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市委常委会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党组副书记、市政协党组书记列席会议。视议题需要,也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4.讨论某些重大问题,必要时可召开市委常委扩大会议,视议题需要可扩大到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负责同志,市纪委负责同志及市级机关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5.市委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