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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修订)


  (一)人防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二)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情况;

  (三)施工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四)专项设备和材料的安装、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工程质量事故是否及时报告;

  (六)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监督重点内容有:

  (一)对施工现场建筑材料、防护设备和构配件进行检查和检测;

  (二)对围护结构和工程防水施工质量进行检查;

  (三)对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及安装进行检查;

  (四)对人防工程通风、给排水、电气设备安装进行检查;

  (五)对与防护功能有关的管道和预留、预埋附件的安装进行检查;

  (六)对人防出入口、通道及管理用房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资料监督重点内容有:

  (一)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生产许可证书;

  (二)建筑材料、防护设备和构配件合格证书及检(试)验报告;

  (三)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工程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各项验收记录,设备系统功能等各项施工试验报告;

  (四)形成、分类、组卷是否符合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第十七条 市人防站通过现场同步监督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人员组成、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前通知市人防站。市人防站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组织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现场同步监督,并做监督记录,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市人防站应出具《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由市人防站存档,一份报送市人防站竣工验收备案办理部门。

  第二十条 市人防站应对监督工程建立监督台帐以及监督档案。涉密的应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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