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在进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组成监督组进行监督检查,做好监督记录,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监督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对施工中的质量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三)对工程质量资料进行监督;
(四)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五)对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市人防站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重点抽查、巡回监督的方式对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工程参建各方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防护结构、设备安装和主要使用功能等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和检测,对工程质量资料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重点内容有:
(一)人防工程设计审查、施工图备案手续是否齐全;
(二)是否按已审查备案的施工图纸组织建设,有无甩漏项和降低标准行为;
(三)改变或影响人防平战功能的设计变更是否经原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单位批准;
(四)负责采购的人防专项设备和防水材料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是否依法组织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重点内容有:
(一)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质;
(二)监理人员是否已参加人防工程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三)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的情况;
(四)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和见证取样制度的情况。
第十四条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重点内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