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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修订)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民防局,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对原《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补充,现印发给你们。原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京防办发(2001)74号)及其附表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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