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实行税收和电价优惠政策
根据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运行实际情况,实行税收和电价优惠政策。 工程建设给予税收优惠, 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
7 水利改革的工作部署和保障措施
7.1 工作思路
五项改革涉及面广, 涵盖法规建设、 部门协调、 建设资金与运行管理经费筹措、 机构编制落实等问题, 我们必须贯彻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紧扣全国水利改革试点, 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在水利部的支持和指导下, 在省委、 省政府的领导下, 建立上下联动、 部门协作的改革机制。 力求用3年左右的时间, 破解制约水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五项改革取得实质性成果, 通过水利部和省政府验收后, 巩固完善相关成果,基本建成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 形成较为完善的安全水利、 生态水利、 民生水利的体制机制。
7.2 组织机构
建立由水利部部长和湖南省省长为召集人的部省水利改革联系会议制度, 负责指导我省水利改革工作。 建立由部领导牵头, 部规划计划司、政策法规司、 水资源司、 财务司、 人事司、 建设与管理司、 农村水利司、 综合事业局、 发展研究中心、 灌溉排水发展中心等相关司局主要领导组成的协调办公室, 负责指导、 协调解决改革中的相关问题。
建立湖南省水利改革发展领导小组, 负责指导水利改革工作的实施。 并成立水资源体制改革、 投融资及水价体制改革、 水利建设和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工作小组,由省水利厅和省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负责五项改革的具体实施。
7.3 时间安排
改革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准备阶段, 实施阶段, 验收阶段和巩固与深化阶段。
7.3.1 准备阶段(2011.3-2011.8)编制水利改革试点方案, 由水利部和省人民政府联合批复水利改革试点方案, 并由省人民政府印发。 水利部和湖南省政府建立部省水利改革协调联系会议制度, 湖南省成立水利改革发展领导小组。
7.3.2 实施阶段(2011.9-2014.8)统筹安排、 分工协作、 重点攻关, 通过3年的时间改革攻坚, 本方案各项改革重点内容取得实质性成果。
(1) 第一年(2011.9-2012.8):
1) 出台湖南省水务一体化改革指导意见,长沙、 株洲、株洲三市完成水务一体化改革试点,理顺水务管理体制,健全水务良性运行机制。(由省编办、 省水利厅、 省住建厅、 省环保厅负责落实)
2) 出台《湖南省湘江管理条例》。(由省法制办、 省水利厅、 省环保厅负责落实)
3) 成立湘江流域管理协调委员会, 并组建湘江流域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省编办、 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4) 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由省水利厅、 省环保厅负责落实)
5) 建立水资源安全协作机制, 建立水利与环保联席会议制度、 枯水期水资源调度会商制度。(由省水利厅、 省环保厅负责落实)
6) 建立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持续稳定增长机制, 明确建立各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水利建设投入增幅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同步的机制,明确中央投资或中央补助项目省、 市、 县各级配套资金比例。(由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7) 各级财政设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出台各级财政从土地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政策; 严格执行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政策; 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 实行民办公助; “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资金重点投向水利建设, 加大奖补力度。(由省财政厅、 省农办、省水利厅、 省发改委、 省法制办负责落实)
8) 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工作。(由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9) 搭建水利融资平台, 成立省级融资公司。(由省水利厅、 省金融办、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10) 全省所有县(市、 区) 建立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作为项目法人, 对区域内中小型水利工程实行集中建设管理。 (省编办、 省水利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11) 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建立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完善和加强招投标管理, 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由省水利厅、 省监察厅、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省经信厅负责落实)
12) 出台全省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指导性意见。(由省水利厅、 省农办、 省民政厅落实)
13) 制定推进长株潭三市城市水价改革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由省物价局、 省住建厅、 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14) 制定出台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用量核定的具体办法。(由省水利厅、 省物价局、 省住建厅负责落实)
15) 农业集中供水工程实行税收和电价优惠政策, 工程建设给予税收优惠, 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由省物价局、 省水利厅、 省电力公司负责落实)
16) 健全长株潭三市水务良性运行机制, 完善水务管理制度标准体系和发展政策措施, 建立水务企业市场化和产业化运行机制。(由省水利厅、 省住建厅、 省环保厅负责落实)
17) 明确农民筹资筹劳建设水利工程的产权和受益权。 (由省水利负责落实)
(2) 第二年(2012.9-2013.8)
1) 建立水功能区划机制, 完成《湖南省水功能区划》 修编及划界及立碑。(从第一年开始,第二年全面完成, 由省水利厅、 省环保厅、 省质监局负责落实)
2) 建立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机制, 全面完成水功能监测站网建设和重点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工作, 提出相应水域限排总量意见。(从第一年开始, 第二年全面完成, 由省水利厅、 省环保厅负责落实)
3) 出台湖南省水土保持法实施实施办法, 完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第一年开始, 第二年完成, 由省法制办、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4) 提高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标准, 强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第一年开始, 第二年完成, 由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5) 完善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和农村水电增值税优惠政策。(由省地税局、 省国税局、 省国土厅、 省水利厅落实)
6) 建立村民自建、 民主管理、 政府验收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新机制。 (从第一年开始, 第二年完成, 由省水利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农办和省监察厅负责落实)
7) 出台《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补助管理办法》, 各级财政按比例全面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护补助资金, 建立小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从第一年开始, 第二年全面完成, 由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8) 建立小型水库管护员制度, 落实管护经费。(从第一年开始, 第二年全面完成, 由省水利厅、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9) 出台《开发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管理办法》 和《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从第一年开始, 第二年全面完成, 由省法制办、 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10) 全面建立乡镇水利站, 理顺管理体制,并完成定编、 定岗、 定员工作。(第一年开始, 第二年完成, 由省编办、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