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3) 建立流域管理重大行政事项听证机制。对涉及流域重大事项, 按程序召开听证会, 充分听取相关方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以保证决策的合法与合理, 保障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2.3.3建立水功能区管理协调机制
  1、 建立水功能区划机制
  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 利用、 节约和保护的需求, 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 按照流域综合规划、 水资源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要求, 依其主要使用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域。
  (1) 水功能区分级划分及调整机制。 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 重要的一级支流及跨市河流由省水利厅会同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划分, 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其他河流由市级水利部门会同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划分, 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水功能区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应根据社会经济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原则上每5年调整一次。 对水功能区调整时, 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水利部门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提出水功能区划调整方案, 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2)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 经济社会发展、 产业结构布局、 水污染防治、 城市建设中相关涉水行为都要与水功能区划相协调, 满足水功能区划要求。
  (3) 建立水功能区划社会公示机制。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向社会公告, 各级水利部门按照水功能区管辖权限在水功能区边界进行立碑, 设立明显标志。
  2、 建立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机制
  (1) 建立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制度。 各级水利部门按照水功能区管理权限, 根据批准的最小流量及水功能区水质要求, 严格核定水功能区的水域纳污能力, 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作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基本依据。
  (2) 建立健全水功能区监测机制。 水利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功能区监测站网, 对水功能区水质、 水量实行同步监测, 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要求的, 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措施, 并向环保部门通报。 根据监测结果定期对水功能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 水资源保护情况进行考核, 并公布结果。
  (3) 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 在江河湖库新、 改、 扩建入河排污口由水利部门负责审核同意后方可设置。 各级水利部门应为将有关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意见及时抄送环保部门, 作为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要依据。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向水利部门登记。 入河排污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 水利部门不得批准新、 改、 扩建入河排污口。
  3、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机制
  (1)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法》 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划定、 核准、 公布饮用水水源地, 加强水源地建设和管理。
  (2) 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 省水利厅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国家级水源地达标建设方案,报水利部批准后由地方政府实施; 市级水利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内省级水源地达标建设方案, 报省水利厅批准后由地方政府实施。
  (3) 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范机制。 水利部门要加强水源地水量、 水质的监督管理, 实施对水资源的统一调度, 有效监管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源。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服从水利部门对水资源的统一调度, 保障河流最小流量和水功能区水质目标, 确保水源地水量、 水质安全。
  4、 建立水资源安全协作机制
  (1) 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加强对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相关规划、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修复、 水污染事件处理等的协作, 定期召开水利部门与环保部门联席会议, 共同研究处理相关问题。
  (2) 建立枯水期水资源调度会商机制。 枯水期由水利部门按照水资源安全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用水、 排水和水源的统一调度进行会商。
  (3) 建立水资源保护公众参与机制。 加强水资源宣传, 提高公众节约水资源、 保护水资源的意识; 向社会通报水资源保护信息, 接受公众监督; 鼓励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行动。
  3 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
  3.1 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目标
  通过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 发挥公共财政对水利发展的保障作用,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投入水利的积极性, 多渠道筹集资金, 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 改变目前水利投入不足、 水利设施薄弱的局面。
  3.2 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思路
  坚持“政府主导、 市场补充、 群众参与” 的原则, 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 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体, 大幅度增加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 以构建水利融资平台为纽带, 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水利信贷资金; 以有效的政策扶持为依托, 调动和发挥社会投资水利的积极性; 以激励机制为动力,引导农民群众积极筹资筹劳兴修水利。 建立多渠道、 多层次的水利投融资格局, 形成有利于水利可持续发展的稳定投入机制。
  3.3 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主要内容
  3.3.1 建立公共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
  1、 保持公共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持续稳定增加
  自2011年开始, 以年度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数据为依据, 各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水利建设投入的增幅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同步。 各级财政设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 并逐年增加投入规模。 健全资金监管机制, 确保专项资金专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2、 土地出让收益中足额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各级财政从当年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1) 按季度计提。 各级财政每年的4月、 7月、 10月的10日以及决算清理期结束之前, 分季度按规定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第4季度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与年终清算合并进行。
  (2) 强化省内统筹。 市、 县计征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省级统筹20%, 以化解土地出让收益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需求不匹配的区域性矛盾。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 享受国家西部政策的县(市、 区) 以及贫困地区农田水利建设。
  (3) 实行专款专用。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和高效节水灌溉、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为重点。 专项用于大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 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 修复、 续建、 配套、 改造; 山丘区小水窖、 小水池、 小塘坝、 小泵站、小水渠等建设; 发展节水灌溉, 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 喷灌滴灌等技术, 以及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
  3、 严格执行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政策
  按照《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 加大征收力度, 规范基金管理。
  (1) 确保足额征收。 各级财政、 水利部门成立并完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协调机构, 配备专职人员, 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 减征、 缓征、 停征, 或者侵占、 截留、 挪用水利建设基金。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